犯罪未遂:fànzuìwèisuì基本解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点区别于犯罪预备。如放火罪,准备火种和引火物是犯罪预备,已经点燃引火物而被人发现扑灭则是犯罪未遂。(2)未得逞,即未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这一点区别于犯罪既遂。(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上例),这一点区别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比犯罪既遂较小,因此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详细解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点区别于犯罪预备。如放火罪,准备火种和引火物是犯罪预备,已经点燃引火物而被人发现扑灭则是犯罪未遂。(2)未得逞,即未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这一点区别于犯罪既遂。(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上例),这一点区别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比犯罪既遂较小,因此可以比照犯罪既遂,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而这一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非常大的研究价值,因此,本文主要围绕单位犯罪未遂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2、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三点: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预备的标志;二是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标志;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点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开来。
3、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停止形态,其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出于本人意愿停止犯罪,这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
4、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节点。
5、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单位犯罪未遂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6、犯罪未遂若干问题研究
7、但对于单位犯罪未遂问题,却鲜有专门的论述。
8、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9、第三部分是单位犯罪未遂的责任追究。
10、单位犯罪未遂既是单位犯罪研究的一项子课题,同时也是犯罪未遂研究的一项子课题。
11、着手实行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节点。着手预示着实行行为的开始,其实质为客观上行为已对犯罪客体造成了现实危险。
12、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犯罪未遂内部研究不能犯未遂,认为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全部可罚。
13、我国采用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是科学的。
14、着手实行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节点。
15、就不能犯而言,我国刑事立法并未涉及,传统刑法理论也一直未予以足够重视,只是简单地将其归于犯罪未遂之一种,作犯罪处理。
16、没有犯罪未遂的依据外,在《刑法》分则中,大量犯罪的构成要件以达到较大数额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为必要,理论上称之为情节犯(数额乃情节之一,故数额犯属于情节犯之概念);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以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为必要,理论上称之为结果犯;个别犯罪的构成以发生严重危险为必要,理论上称之为危险犯。
17、首先,在考察单位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从个罪特征来看,责任追究的范围应排除以损害结果发生为必备要件的结果犯以及情节犯和加重构成犯。
18、犯罪未遂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处罚原则第一,犯罪未遂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笔者认为犯罪未遂应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构成。
19、从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论证了单位犯罪未遂立法完善的根据。
20、对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罚由来已久,但在处罚的依据、原则问题上理论界有很大争议。
21、犯罪未遂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笔者认为犯罪未遂有两种类型,即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之分,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之分。
22、在这部分论述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问题。
23、而从国际刑法的“两重性” 、国际犯罪的主体、国际犯罪的行为特征、国际犯罪侵害的法益等标准出发,又可以将国际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客观主义论者基于其认识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认为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或者充其量成立犯罪未遂。
24、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进行了论述。
25、犯罪未遂且获被害人谅解被依法轻判本报讯(记者吕展通讯员黄彩华)虎门镇一名男子以租房为名,找到女房东要求看房。
26、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未遂,是指在单位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单位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
27、以该定义为基础,得出单位犯罪未遂有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一,单位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单位直接故意犯罪之中;二,犯罪单位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三,单位的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四,犯罪行为未达既遂是由于单位意志以外的原因。
28、结合我国现代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立法规定,认为中外古代刑法典几乎没有关于犯罪中止的明文规定,更没有独立的犯罪中止制度,犯罪中止一般依附于犯罪未遂。而我国刑事立法将犯罪中止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制度,是一种创新,它对于研究犯罪中止和丰富刑法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
29、社会危害性的内部构造为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其中客观危害包括对法益的实害和威胁,因此,犯罪未遂才是犯罪构成符合性的逻辑起点。
30、犯罪未遂是刑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国内外存在有很多不同观点。
31、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关系,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交叉关系。
32、笔者首先探究了单位犯罪未遂存在的理论根据,认为承认单位犯罪未遂的存在,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且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定义理论和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33、完成形态即为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
34、在未完成形态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较为常见,也容易引起理论和实践上争议与分歧。
35、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遂形态比较研究
36、对大陆法系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德国、日本、意大利刑法理论中不能犯与犯罪未遂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以资借鉴。
37、仅就单位犯罪与犯罪未遂来讲,二者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和争论的焦点问题。
38、主要探讨两个问题:第一,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什么为标准;第二,在犯罪未遂案件中,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社会危害程度一般不同。
39、文章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单位犯罪未遂的定义及其构成特征。
40、第四部分是单位犯罪未遂的立法完善。
41、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
42、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犯罪未遂进行了阐述: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国内外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法国为代表,第二种以德国为代表。
43、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属于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属于犯罪未遂;在有效性要件中,对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是否要求具有因果关系予以重点阐述。
44、同时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未遂也有其存在的法律根据,并从宪法层次和刑法层次两个角度出发,得出单位犯罪未遂的存在完全符合宪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文的结论。
45、客观主义论者基于其认识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认为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或者充其量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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